中科院合肥肿瘤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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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筹划、组织、指导医院各类学术活动,承担医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及咨询工作。学术委员会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1、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负责院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及奖项的设立,负责院内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2、负责审议、制定医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保障其实施。

3、筹划、组织院内各类学术讲座活动。

4、筹划、组织三级医师查房考核、医学知识竞赛、三基知识考核等各类学术活动。

5、评价、指导、审议院级学术刊物。

6、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7、负责院内在职研究生的选拔、推荐工作,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8、负责筹划、审议医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9、检查、监督院内教学工作的落实情况,评估教学质量,提出整改措施。

10、负责对医疗技术行为进行有效评估、鉴定、监督与管理;对各专业的相关责任人和学科负责人在医疗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提出指导意见。       

11、负责医院医疗纠纷与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认定,究其医疗技术和环节质量缺陷进行技术评审,确认是否违规或过失情况及责任主体,并研究对院内责任科室与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建议及整改措施。

12、负责医院学科建设的规划、布局、调整与决策咨询。

13、负责医院“三新”项目开展的前期评估,并对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14、负责院内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承担医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及咨询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地点在医教部,设学术秘书1名,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术成就比较突出的中、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可以另行补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2、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医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4、学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5、学术委员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每半年出版一期学术简报。

6、学术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在专业期刊发表一篇论文,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相关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院期间,由副主任委员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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